第74731936号“LEATTFOX”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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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33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代表人:莱亚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共同申请人:艾科西德控股内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异议人:温文顺
异议人莱亚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文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731936号“LEATTFOX”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EATTFOX”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06821号、第21157816号“LEATT”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手套(服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或具有密切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外观上较为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31936号“LEATTFOX”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