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44507号“科雷卫浴”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21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科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范兴珍
  异议人科勒公司对被异议人范兴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44507号“科雷卫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科雷卫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地漏;卫生器械和设备;沐浴用设备;抽水马桶;卫生设备用水管;坐便器;马桶水箱;小便池;浴缸”。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6685号“科勒”、第28197586号“科勒KOHLE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自来水龙头;卫生器械和设备”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44507号“科雷卫浴”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