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81040号“舰牌”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86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海杰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海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3381040号“舰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舰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抽水马桶;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0045号“箭JIAN”商标,第9029209号、第44626114号“箭牌”商标,第12862502号“箭牌卫浴·瓷砖”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管龙头;进水装置;地漏;抽水马桶;小便池(卫生设施);坐便器”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81040号“舰牌”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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