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68616号“淡日柔风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18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453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兴宇
  异议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兴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468616号“淡日柔风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淡日柔风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6类“纸;平版印刷工艺品;文具用胶带”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423548号、第1410513号“柔风”、第4450969号“柔风ROUFENG”、第3782023号“柔风ROUFENG及图”、第1446562号“柔风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纸巾;卫生纸”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纸;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印刷品;印刷出版物;文具;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纸巾;笔”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柔风”,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68616号“淡日柔风及图”商标在“纸;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印刷品;印刷出版物;文具;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纸巾;笔”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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