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908965号“正鼎白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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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60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福建鼎白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淇正(海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鼎白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淇正(海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2908965号“正鼎白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正鼎白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糕点;调味料”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393804号“鼎白茶 KING WHITE及图”、第43668016号“鼎白茶业DINGBA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30类“茶饮料;白茶饮料”、第35类“户外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411585号、第5414969号“鼎白DINGBAI”、第51155652号、第51147143号“鼎白DING BAI”、第51155639号、第51129033号、第51161691号“鼎白DING BAI及图”、第62867486号“鼎白壹号”、第51014574号“鼎白茶KINGWHIT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糖果;口香糖;非医用口香糖”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茶;糕点;调味料;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甜食”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正鼎白”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文字“鼎白”,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故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二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08965号“正鼎白及图”商标在“茶;糕点;调味料;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甜食”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