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28332号“湘德泉XIANGDEQU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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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38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毕建国
异议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毕建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028332号“湘德泉XIANGDEQU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湘德泉XIANGDEQUAN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83773号“湘泉牌XIANGQUANPA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4739472号、第63424360号“湘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酒”商品上的“湘泉牌XIANGQUANPAI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28332号“湘德泉XIANGDEQU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