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15309号“朵可辛”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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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38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棒世纪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金版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柳涵露
异议人广州棒世纪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柳涵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615309号“朵可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朵可辛”指定使用于第3类“化妆品;牙膏;洗面奶;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417581号、第60783682号“朵可丽”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洁肤乳液;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剂;香精油;化妆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15309号“朵可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