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163405号“德力仕”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93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广东德玛仕智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二: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江西力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德玛仕智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力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3163405号“德力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力仕”指定使用于第11类“电炊具;煤气灶;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品上。   异议人广东德玛仕智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703262号、第24188681号“德玛仕 DEMASH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烹调用装置和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11174号、第5733048号“德力西”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烹调器具;冷冻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设备”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63405号“德力仕”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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