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76348号“哈冰尊”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39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哈尔滨雪尊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哈尔滨雪尊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76348号“哈冰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哈冰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黑啤酒(烘制麦芽啤酒);啤酒;麦芽啤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24405号“哈啤”、第4085751号“哈”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包含了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哈”,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76348号“哈冰尊”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