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884342号“中科舜势ZHONGKESHUNSHIZK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3-0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15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科舜势(云南)再生医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科舜势(云南)再生医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6884342号“中科舜势ZHONGKESHUNSHIZK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科舜势ZHONGKESHUNSHIZK及图”指定使用于第5类“中药材;药物饮料;饮食疗法用或药用淀粉;饮食疗法用或医用谷类加工副产品;治疗呼吸系统疾病的药物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30276号“中科及图”商标、第13503646号“中科”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补药;营养补充剂;蜂胶膳食补充剂;维生素制剂;婴儿食品;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含有文字“中科”,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84342号“中科舜势ZHONGKESHUNSHIZK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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