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557748号“不二学长”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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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75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潮州市潮安区杰晟印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潮州市潮安区杰晟印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557748号“不二学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不二学长”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糖果;面包;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调味品;粽子”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954870号、第51344255号、第261198号、第71971487号“不二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果;饼干;巧克力;家常小甜饼;松糕;咖啡;馅饼;意式宽面条;酵母;冰淇淋”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主体部分均为“不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故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糖;糖果;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粽子;冰淇淋”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57748号“不二学长”商标在“咖啡;糖;糖果;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粽子;冰淇淋”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