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250507号“海乌恩HAIWUE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3-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49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金韵世一代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金韵世一代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250507号“海乌恩HAIWU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乌恩HAIWUE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笔记本电脑;电池充电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3173494号“海思”、第45034330号“海思 KIRI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麦克风;电视机;摄像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5034330号“海思 KIRIN”、第43989759号“HUAWEI”、第45673256号“HUAWE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麦克风;电视机;摄像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域名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50507号“海乌恩HAIWUE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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