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335329号“千玺金百合”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3-0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17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百合佳缘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蓝莹芳
  异议人百合佳缘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蓝莹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335329号“千玺金百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千玺金百合”指定使用于第45类“社交陪伴;婚姻介绍;在线网络社交服务;个人服装搭配咨询;家务服务;社交介绍所服务;产妇陪护服务;寻人调查;交友服务;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13215号“百合”商标、第11648966号“百合网”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5类“寻人调查;社交陪伴;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晚礼服出租;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百合”,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335329号“千玺金百合”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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