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97859号“源氏木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23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万木生源家居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创衡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万木生源家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创衡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5097859号“源氏木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源氏木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炊具;壁炉(家用);龙头”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775345号“源氏木语”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床;金属家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97859号“源氏木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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