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16704号“MATIN KIM”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42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玛特吉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凳物园家居有限公司
  异议人玛特吉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山东凳物园家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316704号“MATIN KI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TIN KIM”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平板电脑用套;手机带;智能手机用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171173号“MATIN KIM”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4类“贵金属合金;首饰盒;手镯(首饰)”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生产销售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MATIN KIM”商标,但异议人提交的产品图片、店铺截图、微博搜索截图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前,异议人将其“MATIN KIM”商标在“平板电脑用套;手机带;智能手机用套”等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和我局查明的事实,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维欧施SOREX VOSI”、“蔻红珍KOHONJINAEGIS”等多件与韩国化妆品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和能力。结合本案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16704号“MATIN KIM”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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