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25075号“古金基奥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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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37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法拉力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南京市金凤凰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法拉力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市金凤凰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625075号“古金基奥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古金基奥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大客车;房车;摩托车;汽车;自动驾驶汽车;跑车;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雪橇(运载工具)”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领土延伸指定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381879号“图形”商标、第G1394907号“FERRAR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汽车;小汽车;赛车”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构图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等相近。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25075号“古金基奥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