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559775号“天才家族”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14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胜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胜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68559775号“天才家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才家族”指定使用于第40类“纺织品精加工;纸张加工;吹制玻璃器皿”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599110号、第32497311号“小天才”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0类“电影胶片冲洗;研磨抛光;焊接服务;纺织品化学处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近,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559775号“天才家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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