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93539号“美达斯MEDA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00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苏州美达斯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睿扬(苏州)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苏州美达斯家居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州美达斯机电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美达斯家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4693539号“美达斯MEDA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达斯MEDAS及图”指定使用于第6类“铁接板;紧线夹头;铝合金滑车;捕野兽陷阱”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77676342号“MEDAS”商标其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故其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538359号“MEDAS”、第11490894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轨道;金属护栏”和第20类“办公家具;家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损害其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于“铁接板;紧线夹头;铝合金滑车;捕野兽陷阱”商品上在我国在先使用“美达斯MEDAS及图”商标,或以“美达斯MEDAS”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并使之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93539号“美达斯MEDA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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