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34463号“LITTLEDID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19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王军瑛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军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3534463号“LITTLEDID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ITTLEDID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宠物用太阳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512732号“DIDI”、第54992033号“DID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叫狗哨子;训练动物用电子项圈”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字母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DIDI”,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易使消费者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34463号“LITTLEDID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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