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48170号“XIUSLIFT”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67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修水县慧通电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修水县慧通电梯有限公司(原名称:江西维毅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48170号“XIUSLIF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IUSLIFT”指定使用于第7类“打包机;电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781331号“XIOLIFT”、第25329874号“西奥电梯 XIO LIFT”商标指定使用于第7类“包装机;升降机(运送滑雪者上坡的装置除外);农业机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英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48170号“XIUSLIF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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