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12581号“慕斯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3-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84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澳商标版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冠宇门窗有限公司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冠宇门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612581号“慕斯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慕斯克”指定使用于第35类“寻找赞助”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47073号“慕思”、第15001858号“慕思 DE RUCCI”、第8398916号“慕思·3D”、第8583134号“慕思·唯衣”、第9549331号“慕思·歌蒂娅”、第9766680号“慕思·爱迪奇”、第6947075号“慕思 DE RUCCI DR”、第26479832号“艾慕思”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均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519869号“慕思 DERUCCI”、第19600560号“慕思 DERUCCI DR”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货物展出;商业管理咨询”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上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58940号“慕思 DE RUCCI DR”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20类“家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20类“家具(软体床)”商品上的第3958940号“慕思 DE RUCCI DR”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尚有区别,且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行业,差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不易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相混淆,因而不会对异议人的字号权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及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12581号“慕斯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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