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56043号“REVVITY BIOQUL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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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81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美国艺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瑞孚迪健康科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国艺康公司对被异议人瑞孚迪健康科学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56043号“REVVITY BIOQUL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EVVITY BIOQULE”指定使用于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磁线圈”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83425号“BIOQUELL”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安全柜”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BIOQUELL”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56043号“REVVITY BIOQUL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