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58589号“药曹操”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46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洛阳创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洛阳创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058589号“药曹操”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药曹操”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进行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419757号“曹操优行”商标、第29868462号“曹操自游行”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市场营销”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873716号“曹操专车”商标、第21793190号“曹操出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运输;运送乘客;汽车运输”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呼叫、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区别较大,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形式、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服务,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58589号“药曹操”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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