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82930号“蔬小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34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洋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82930号“蔬小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蔬小帮”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质量评估;工业品外观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计算机编程;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设计;云计算;为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软件更新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974518号、第53032158号“住小帮”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82930号“蔬小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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