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97142号“PHCVQLE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57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法雷奥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龚春莲
  异议人法雷奥对被异议人龚春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997142号“PHCVQLE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HCVQLEO”指定使用于第11类“运载工具用灯;汽车灯;汽车尾灯;烹饪用炉;冷藏集装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588286号“VALEO”商标、第G870058号“VALE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照明设备;汽车灯和汽车探照灯;探照灯用玻璃;探照灯用校正倾斜器;灯;探照灯束调整设备;补充作用的探照灯;加热设备;蒸汽;烹调;冷藏;干燥;空调;供水;卫生设备;阀门定位指示器;水龙头和元件;空气动气学和热力学设备;空调器;调节器;对流器;温度交流器;散热器;带散热片的管子;锅炉;中央加热设备和城市用加热设备;车辆增温;冷藏;通气;通风;调节;空调;除水汽用仪器;上述仪器的控制或监督设备;上述仪器用的控制板;热交换器;通风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英文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此外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该行为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对其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及商标设计创作来源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双方商标近似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该行为不仅挤占了商标资源,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应不予核准。异议人在本案中请求对其“VALEO及图”商标、“VALEO”商标、“法雷奥”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著作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97142号“PHCVQLE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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