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67313A号“达深舒”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3-0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06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斯大福·米勒(爱尔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海霞
异议人斯大福·米勒(爱尔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海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367313A号“达深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达深舒”指定使用在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694911号“舒适达”、第53694912号“SENSODYN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舒适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67313A号“达深舒”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