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513036号“斗罗大陆”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82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张威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简悦逸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张威对被异议人北京简悦逸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40513036号“斗罗大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斗罗大陆”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本案中,根据异议人提交的《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检索报告》的相关内容,在2008年10月1日至2013年1月5日期间,张威以“唐家三少”为笔名创作的《斗罗大陆》小说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结合中国作家协会证明及相关获奖证书等证据进一步印证了该小说作品的知名度。故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斗罗大陆”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被异议商标与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斗罗大陆”完全相同,被异议人将“斗罗大陆”作为商标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光盘;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商品经过《斗罗大陆》小说作者的许可或者与该作者存在特定联系。据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513036号“斗罗大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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