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34702号“新闻女王THE QUEEN OF NEW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94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电视广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亮
  异议人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434702号“新闻女王THE QUEEN OF NEW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闻女王THE QUEEN OF NEW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帽;袜”等。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在先知名作品名称权,并提供了热播剧《新闻女王THE QUEEN OF NEWS》获奖情况、《新闻女王THE QUEEN OF NEWS》播放热度的相关报道、《新闻女王THE QUEEN OF NEWS》相关话题在微博、抖音以及小红书等平台的热度及播放量、《新闻女王THE QUEEN OF NEWS》在各大视频平台以及社交平台的宣传情况等证据材料。异议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异议人电视剧《新闻女王THE QUEEN OF NEWS》已经在优酷等视频平台播出,且在该作品播出期间其相关话题已在微博、抖音以及小红书等知名平台上有较大热度,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较为广泛的观众群体,“新闻女王THE QUEEN OF NEWS”作为在先知名的电视剧名称应当作为在先权益得到保护。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知名电视剧名称“新闻女王THE QUEEN OF NEWS”在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如予核准其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或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有某种关联,进而导致相关公众或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34702号“新闻女王THE QUEEN OF NEW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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