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447528号“RIMTHI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56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毕节飞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美鸥(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丰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毕节飞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丰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47528号“RIMTHI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IMTHIN”指定使用于第11类“照明设备和装置;灯泡;汽车前灯”等商品上。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亚马逊平台商家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被我局驳回或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且被异议人对其上述行为及商标创意未作出合理解释。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标相同的事实,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47528号“RIMTHI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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