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313274号“BABY COUP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23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家港易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家港易卡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68313274号“BABY COUP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ABY COUPE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8类“体育活动器械”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128555号“BABYCAR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软垫;餐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313274号“BABY COUP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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