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39757号“素慕有样SUMUYOUYA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27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素慕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素慕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39757号“素慕有样SUMUYOUY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素慕有样SUMUYOUYANG”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265315号“有样儿”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共有基金;资本投资;基金投资”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274514号、第17265778号“有样儿”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进出口代理”等。虽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39757号“素慕有样SUMUYOUYA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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