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04122号“舞捌科技W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26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舞捌(河北)在线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舞捌(河北)在线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804122号“舞捌科技W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舞捌科技W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在线网络社交服务;互联网交友服务;互联网域名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065783号“五八”、第27261071号“五八同城”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家务服务;交友服务;婚姻介绍”等。虽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808843号“伍捌数字科技”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互联网域名租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交友服务;互联网交友服务;互联网域名出租;在线网络社交服务;互联网域名租赁”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的第10100190号“五八同城”、第8336996号“58同城”商标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并无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04122号“舞捌科技W及图”商标在“计算机交友服务;互联网交友服务;互联网域名出租;在线网络社交服务;互联网域名租赁”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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