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09742号“鸿运诸葛”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02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州市台江区渚葛宴餐饮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诸葛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市台江区渚葛宴餐饮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909742号“鸿运诸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鸿运诸葛”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茶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731598号“诸葛烤鱼”、第11089476号“诸葛烤渔”、第32089444号“诸葛串卤”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09742号“鸿运诸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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