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971768号“方大王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3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方大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慧诚企业管理(温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永康市芙城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方大控股有限公司、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永康市芙城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1971768号“方大王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方大王人”指定使用于第7类“捆扎机;洗衣机;蒸汽机”商品上。异议人方大控股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58208号“方大王”商标、第3535474号“方大王FANGDAWANG FDW”商标、第4645012号“方大FANGDA及图”商标、第62255937号“方大工具”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木材加工机;电动螺丝刀;非手动的手持工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方大控股有限公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方大控股有限公司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侵犯了其在先的商号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异议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15946326号“方太 FOTILE”商标、第15946326A号“方太FOTILE”商标、第61446771号“方太FOTILE”商标、第32063789号“方太FOTIL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洗衣机;包装机;引擎锅炉用部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89735号“方太”商标、第1797733号“方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阀(机器零件);调压阀;擦洗机”等,与被异议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具有较大差别,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厨房炉灶、吸油烟机”商品上的“方太”和“FOTILE”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整体区别明显,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另称被异议人侵犯了其在先的商号权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71768号“方大王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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