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271416号“OPELL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39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瑞士欧彼乐医疗健康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铂瑞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瑞士欧彼乐医疗健康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铂瑞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8期《商标公告》第70271416号“OPELL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PELL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去污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283567号“OPELLA HEALTHCARE”商标、第61196679号“OPELLA HEALTHCAR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皮肤清洁制剂;洁肤乳液;个人卫生用口气清新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271416号“OPELL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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