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803798号“樱花WONDERFLOWE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3-0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36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昌市樱花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昌市樱花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67803798号“樱花WONDERFLOWE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樱花WONDERFLOWER及图”指定使用在第45类“互联网域名租赁”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9675号“樱花SAKUR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烤箱;抽水马桶”等商品上。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商品上的“樱花SAKURA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803798号“樱花WONDERFLOWE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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