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40372号“DAIM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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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37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戴姆勒卡车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二:广州豪进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余顺晨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启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戴姆勒卡车股份公司、广州豪进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余顺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340372号“DAIM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AIMO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摩托车;摩托车车架;助力车;补内胎用全套工具”等商品上。 戴姆勒卡车股份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875761号、第60637744号、第60637744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