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81829号“SYN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3-0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37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新浪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汪美华
  委托代理人:宁波智汇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浪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汪美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81829号“SYN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YNA”指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经纪;资本投资;首饰估价;不动产管理;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典当”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190673号“SINA”、第35190675号“SIN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信息;金融管理;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81829号“SYN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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