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90023号“SUISA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35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花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多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镇江润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花王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江苏多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390023号“SUIS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UISA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眼镜;隐形眼镜;眼镜架;矫正透镜(光学);眼镜片;眼镜盒;太阳镜;擦眼镜布;老花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28439号“SUISA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美容面霜;化妆水;化妆用乳液”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90023号“SUISA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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