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54538号“惠达瑞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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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15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惠达瑞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惠达瑞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54538号“惠达瑞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惠达瑞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混凝土;砂浆;建筑用砂石”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86120号、第6548300号“惠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非金属砖瓦;水泥;防水卷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惠达”,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卫生陶瓷制品”上的第1366844号“惠达HUIDA”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若准予其注册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54538号“惠达瑞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