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985941号“璀璨太师”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07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追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哈尔滨名膜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追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哈尔滨名膜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985941号“璀璨太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璀璨太师”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51316号“大师贴膜TOP-TECH TINTING及图”、第46115479号“大师膜力空间”、第19772581号“大师贴膜”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差别较大,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使用在“汽车玻璃用塑料薄膜”等商品上的第6707290号“大师膜”、第13008930号“大师贴膜”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具有明显区别,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缺乏关联性,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上述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85941号“璀璨太师”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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