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52153号“祖名白水洋豆腐坊”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0 2025-03-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47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临海市白水洋豆腐协会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南方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临海市白水洋豆腐协会对被异议人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952153号“祖名白水洋豆腐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祖名白水洋豆腐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豆腐;豆腐制品;豆腐脑”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819565号“白水洋豆腐”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豆腐;豆腐制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豆腐;豆腐制品;豆腐脑;臭豆腐干;冻干豆腐块;臭豆腐”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白水洋豆腐”,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白水洋豆腐”是白水洋镇的传统美食,已被列入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异议商标包含“白水洋豆腐”,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联系起来,从而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品质及产地的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52153号“祖名白水洋豆腐坊”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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