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30854号“何庆余堂”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3-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02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杭州胡庆余堂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小涛
  异议人杭州胡庆余堂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何小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730854号“何庆余堂”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何庆余堂”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张贴广告;户外广告;商业橱窗布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953870号“胡庆余堂”、第63035646号“胡庆余堂”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30854号“何庆余堂”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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