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32981号“印象茶小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10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新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西大茶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对被异议人重庆西大茶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232981号“印象茶小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印象茶小站”指定使用于第43类“果汁吧;餐馆”等商品上。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稻米、米”商品上的“小站稻XIAOZHANDAO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32981号“印象茶小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