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38226号“董风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09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梅占山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梅占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538226号“董风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董风帝”指定使用于第42类“计算机软件开发;包装设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354443号“懂车帝”、第25949752号“懂车帝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2类“计算机编程;包装设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对其“懂车帝”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复制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38226号“董风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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