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35855号“昆仑盘古”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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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3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昆仑北斗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新加坡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昆仑北斗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435855号“昆仑盘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昆仑盘古”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传输基于位置的信息;位置定位服务(电信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035319号“飞天盘古”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新闻社服务;信息传送;移动电话通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35855号“昆仑盘古”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