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17838号“㤗㤗山”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90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南银峰茂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南银峰茂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4517838号“㤗㤗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㤗㤗山”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石膏板;石棉水泥;水泥板”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63238号“泰山及图”、第6648160号“泰山”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熟石膏;石膏;石膏板”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9类“石膏板”商品上的“泰山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且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公众熟知引证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17838号“㤗㤗山”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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