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86681号“FUANN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53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付立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信智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付立军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386681号“FUANN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UANNA”指定使用于第11类“水加热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75207号“富安娜”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1类“非医用电热毯”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商品包装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于“水加热器”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86681号“FUANN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