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71659号“太好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42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海南循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和腾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文浩
  异议人海南循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文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171659号“太好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太好椰”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881040号“你好椰”、第65384214号“你好椰 HELLOCOCO”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71659号“太好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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