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63581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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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14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蔚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蔚蓝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6358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40类“瓦楞纸板加工;纸张加工”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050801号“徐工集团 XCMG及图”、第64311227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0类“定做材料装配(为他人);提供材料处理信息”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思路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63581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